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12日披露的刑事案件判决书((2019)沪0114刑初1015号)显示,2019年7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项某在担任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综合部主管、数据质量监测总监、车企管理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等形式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
行贿方包括吉利汽车、北汽新能源、比亚迪、奇瑞新能源、众泰新能源、广汽新能源、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等在内的15家新能源车企的工作人员。
项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项某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项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项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非国家工作受贿犯罪中,也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亦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结合项某的前科情况、收受贿赂的次数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辩护人关于项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项某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过程中,项某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