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的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补助产品为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其他新能源汽车;
●2016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及公交场站的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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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市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补助对象除应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财建〔2018〕18号、财建〔2019〕13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驻温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 现役军人以及持有两年以上市区房屋产权证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单位消费者。单位消费者应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申请补助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在市区投资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或公交场站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补助标准及要求
●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补助,其中每个直流充电桩补助上限标准20000元,每个交流充电桩补助上限标准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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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申报主体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非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
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
审核发放
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线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