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新型的代步工具,因其经济便利,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东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电动汽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6年1月,王某驾驶着刚买的四轮电动汽车上路行驶时,不慎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考虑到其所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王某遂陪同李某一同去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可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保险公司表示王某系无证驾驶,故对李某的损失不同意赔偿。王某则认为,自己所驾驶的是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机动车,无需驾驶证,既然自己投了保险,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理赔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是否为机动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动车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案涉车辆的驱动装置虽为电瓶,但该车的总重量为1268公斤,最高时速83千米/小时,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该车已进行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表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名录上已将该类车辆列为机动车,且作为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者险,故该车属于机动车,王某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李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王某按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