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联合下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简称《办法》),对2017年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实施地方财政补助政策。
《办法》规定,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津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地方财政补助(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其中,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需按照扣除两级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按照续航里程,本市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的补贴共分为三档,续航里程在100-150公里的补贴1万元,150-250公里补贴1.8万元,250公里及以上补贴2.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2万元。
《办法》规定,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