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年逾七十的原告姚某为出行方便,购买电动汽车一辆,经销商代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非机动车三责险)。数日后,原告姚某在驾驶该电动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原告姚某赔偿死者亲属67.8万元,但当其向A保险公司理赔非机动车三责险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告姚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保险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审理】审理中,A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案涉电动汽车为机动车,不能购买非机动车三责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认为,虽然公安部门将案涉车辆认定为机动车,但保险合同发生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被告作为谨慎的商业主体为原告提供保险服务时应当对被保险车辆尽到审查、核实的情况,同时应当登记车辆信息。被告A保险公司拒不提供案涉投保单、保单,根据承办法官当庭与95518客服电话查询的情况,该案涉保单号并未登记车辆信息,应当视为被告放弃了对案涉车辆是否符合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购买条件的核实,原被告之间的非机动车三责险保险合同成立。该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并未对是否领取驾驶证、行驶证进行约定,所以这也不能作为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
【法官说法】
尽管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支持,但是对于较大型的电动汽车行驶时是否属于公安部门所认定机动车,购车人应当主动进行确认,切勿试图省去办证的麻烦,却因未能掌握驾驶资格,造成严重的事故。(李婕 金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