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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充电】海南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1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近日,海南省印发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
近日,海南省印发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给予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进行确认。

据了解,2016年11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该暂行办法也提及上述的充电运营补贴标准,这次出台的新政是对充电补贴办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另外,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海南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


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厅

2017年2月16日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精神,推动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结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条[资金来源] 省级补贴资金从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补贴范围及要求] 补贴范围为,一是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二是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同时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需接入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达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

(四)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五)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二)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进行确认。

第六条 [接入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具备获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材料]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发电量证明;

4.项目备案文件;

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运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并将汇总的材料和出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抄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季度第二个月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

(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八条 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材料]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的单位,将《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4.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5.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

6.上年度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析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审核]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材料,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研发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拨付至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条[相应责任]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补贴细则] 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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