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在德州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 号) 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动乘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55元/千瓦时。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核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汽车服务费最高为O.50 元/千瓦时,电动乘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5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方面,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该标准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3日。(齐鲁晚报 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