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崇明的推广应用,根据《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定的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崇明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本操作办法补贴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二条 适用车辆
本操作办法所适用的汽车为新能源乘用车,是在上海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上海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非用于营运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崇明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要求
1.需在本市工商、税收注册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2.充电设施需建设在崇明范围内,由崇明供电公司安装电费专用计量装置;
3.车辆运行数据需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4.未发生买卖、转让、赠与等所有人变更的情况;
5.每个车辆识别代号、充电设施专用户号分别只能享受一次崇明的补贴政策,已在本市其他区享受过购车一次性补贴和充电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用户不得享受崇明的补贴政策。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购车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纯电动续驰里程R(工况法、公里)计算:50≤R<100不补贴;R≥100,补贴1.5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万元/辆。
注: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必须同时满足:(1)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6L;(2)混合动力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或等于5.9L(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之条件B燃料消耗量);(3)油箱容量小于或等于40L。
2.燃料电池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1.5万元/辆。
(二)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建设在崇明范围内的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不受购车日期限制,其在2016—2017年间发生的充电费用,凭该充电设施专用电费发票,给予50%的资金补贴,无法独立计量电费的充电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第五条 申请受理地点时间
崇明县行政服务中心(崇明县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县经委窗口,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6:30
电话:69696988-8228。
(一)受理一次性购车补贴期限
购车发票开具时间为2016年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
购车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上半年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购车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下半年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二)受理充电补贴期限
以充电设施专用电费发票联结算周期为准,充电补贴计算周期为1至12月,申请频率为每年一次,受理截止时间为充电设施专用电费发票结算周期的次年4月30日。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资金材料:
1.崇明县申请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购车专项补贴资金情况表原件2份;
2.购车个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办人请出具个人委托授权书;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充电设施建设在崇明范围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装回执、一个月充电设施专用电费发票。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崇明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本市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最近一年内在崇明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记录;
3.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崇明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记录;
4.崇明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5.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崇明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外籍人士永久居留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等;
6.符合《崇明县2012—2016年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崇委办〔2012〕20号)的个人:提供身份证、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
单位用户是指崇明党政机关和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均在崇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该项信息由县经委定期统一汇总后提交县科委进行核查。
(二)申请充电补贴资金材料
1.崇明县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专项资金情况表原件2份;
2.车主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办人请出具个人委托授权书;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1-12月单独计量电费的充电设施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补贴流程
县经委网站下载并填写补贴申请表,申报材料备齐后向行政服务中心县经委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者当场予以退回。
材料齐全,受理后等待审核,审核不通过者,30个工作日内予以电话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审核通过后将在县经委及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经查实存在意图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崇明新能源汽车补贴。
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经查实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核流程
县经委窗口负责受理和汇总申报材料,县经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委、县交通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贴资金,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县经委及相关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经由县财政局最终审定后予以拨付补贴资金。当年度累计补贴超过当年度项目预算部分,延期到次年予以给付。
第九条 监督管理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补贴对象需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县经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委、县交通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