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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原文公告如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原文公告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想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市、区县联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贯彻国家有关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制造、应用和充电运营服务。

――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健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推进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投融资创新,着力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万辆,实现桩车比不低于1∶1。

二、主要任务

(四)推广应用领域。

1.公共服务领域。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等措施,引导主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旅游巴士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主动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员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个人使用领域。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优化应用环境,鼓励个人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重点区域。

主城区是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区域。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六)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按照《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212号)的要求,把充电桩建设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抓紧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发展。
(七)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可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2.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

3.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

三、政策支持

(八)推广应用补贴。

1.补助产品及对象。补助产品为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助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补助标准和方式。补助方式逐步从购置环节转向应用环节,并研究探索基于新能源汽车使用碳排放减少量的奖励政策;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方式及标准见附件,补助细则另行制定。

(九)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照充电功率给予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充电设施奖励资金额度每年进行调整。2016年的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补贴细则另行制定。

(十)免缴路桥通行年费。

在本市购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至2020年12月31日前免缴路桥通行年费。

(十一)通行便利。

在主城区范围,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新能源货车(含专用车)给予通行便利。

(十二)便捷服务。

设立绿色通道,新能源汽车在上牌、年检、过户、二手车交易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

(十三)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根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四、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节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完善财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从严查处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

(十六)构建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建设全市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为相应产品的安全责任主体,施工、运营单位及业主为相应建设和运行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车辆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市交委牵头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市质监局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制造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牵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市公安局牵头建立消防救援体系,规范车辆的注册登记及年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新能源汽车制造、运营和充电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意识。加强舆论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满足补助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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