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电动汽车  北汽新能源  电动汽车充电桩  充电桩  充电站  北汽  第一电动汽车  电动车  试驾  汽车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池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E电园】电动汽车车主可要求在自家车位建充电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7  浏览次数:152
核心提示: ■ 都市时报记者 李元冰日前印发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财政统筹资金
 ■ 都市时报记者 李元冰
日前印发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财政统筹资金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建和电力增容)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充电桩媒体广告等经营权,并享受绿色通道,以减少审批环节。同时,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鼓励组建专业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企业
《办法》明确,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建设用地产权人、第三方运营企业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停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1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鼓励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电网企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本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价回收。充电基础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
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充电桩媒体广告等经营权,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媒体广告的审批要开通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快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此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明码标价方式,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
其中,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价格,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充电服务费在2020年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而根据此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制订方案(送审稿)》,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拟按充电电度收取,公交车辆(含出租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0.62元/千瓦时,非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0.72元/千瓦时,充电时不收停车费用。
新建住宅停车位
须配建充电设施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和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单位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视为设备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属地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新建建筑物或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需配建充电设施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 电池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电池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域名转让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 | 皖ICP备15007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