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提出各地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其相关措施限制。
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汽车
据了解,根据该《意见》,我省将依托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支持规模,对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50%的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鼓励和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款50万元资金奖励。
“十三五”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另外,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对其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
支持新能源车企延伸产业链
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同时,加快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互联网和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等企业,采用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区域性或覆盖全省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和充电综合性智能服务平台。
另外,积极引导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在公交、出租、政府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在私人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和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整车租赁和电池维护等领域,延伸产业链。
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独立号牌制度。各地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其相关措施限制。“十三五”期间,省内公共停车场全面实行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
放宽充电设施建设准入条件
我省将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对使用效率较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放宽充电设施建设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鼓励各地区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类资源,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
另外,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明确充换电服务费标准。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内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收取最高不超过0.8元/度的服务费。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本着 “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充电服务市场价格行为。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