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改委近期联合下发文件,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尤其新能源客车骗补情况的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已检查的企业,按检查结果清算补助资金。
对车辆未生产或出厂,违规提前办理机动车牌照的企业,对问题车辆不予补助,自2016年起取消上述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格,视整改情况再按程序重新对其财政补贴资格予以审批。对恶意骗补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2015年生产销售的全部车辆不予补助,收回已预拨的2015年全部补贴,取消其整车生产资质。对在售车辆未安装电池或电池安装不足、容量不够与公告不符等情况,收回2013、2014年问题车辆涉及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2015年问题车辆不予补助。对上述企业2015年依法合规生产销售的车辆仍按规定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财政部按规定对该类企业下达处理处罚决定,罚款交清后,方可清算。
对于车辆符合出厂标准,但出售对象是关联企业而非终端用户且车辆闲置、提前谋取补助企业的相关车辆,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待车辆销售给终端用户并实际运行使用后,再按实际交付并运行使用年度的补助标准申报清算。
车辆交付给终端用户,但实际未运行使用的(不含租赁公司类),暂按正常补助标准的50%清算。下一年度实际运行使用后可按程序申报其余50%补助资金。如仍处于闲置状态的,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同时,四部委文件还要求,地方牵头部门对2013-2015年推广车辆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车辆,按以上分类进行处理,并提供检查问题车辆统计表以及2013-2015年度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并提供2015年车辆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行驶里程(截至2016年3月31日)等。2013年和2014年度已经清算且无问题的车辆不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