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表示,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本地各县(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县(市)申请);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市级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省补要求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由省级先行审批,市级补贴作为省补的配套资金。资金按季拨付。 各地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购买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购买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各地应根据《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1
1.5
2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1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
类型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10米<车长≤12米
8米<车长≤10米
6米<车长≤8米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纯电动客车
Ekg<0.25
9
10
12
15
4
6
8
10
/
3
4
5
0.25≤Ekg<0.35
8
9
11
13
3
4
6
8
/
/
3
4
0.35≤Ekg<0.5
7
8
10
12
2
3
4
6
/
/
/
3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6
7
8
4
5
6
2
3
4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6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8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10
附件4: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汽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电动网新闻图片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乘用车、专用车采用工况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GB/T 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按GB/T 3730.2《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中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