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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雷军电动车”被判赔40万的警示意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1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作者:刘 鹏因认为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m形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家商标权,小米公司将该家电动车生
 作者:刘 鹏

因认为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m”形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家商标权,小米公司将该家电动车生产企业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记者4月30日获悉,海淀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5月1日《京华时报》)

小米公司起诉“雷军电动车”的依据非常明确:小米公司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m”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月出具声明,授权小米公司可使用其名字进行商业活动。这些都是走过合法的程序的。

但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却使用了小米公司已经经过合法认定的标识作商标,同时,还使用了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雷军的名字。很显然,潍坊瑞驰公司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同时,潍坊瑞驰公司搭小米公司的名气等便车,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生产的“雷军电动车”就是小米公司生产,这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依法判决潍坊瑞驰公司赔偿小米公司40万,潍坊瑞驰公司并不冤枉。

但小米诉瑞驰一案,明显还需要抛开个案看共性。特别是,其给予我们的两大警示与教训,不可不吸取。

一是,守法是一切行为,包括企业行为等的基本操守与底线,守法经营是企业存在、发展与壮大的基础。“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下,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能越过法律这个基本要求,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潍坊瑞驰公司明显已经不是在打“擦边球”,而是公然违法,这样的行为,其受到法律的惩处,是处罚明显也是对类似行为,包括经营行为的警示。

二是,企业经营等,眼光要长远,要树立自己的品牌,莫一味想着傍名牌。别说傍名牌会违法,会被起诉、判决赔偿,仅消费者这一关,傍名牌的企业和产品,也是过不了关的。拿“康帅傅”等来说,消费者第一次误以为是“康师傅”购买了,但消费者并不傻,上当一次,下一次岂能还上当?比如“奥利奥”与“奥力奥”等,其明显都是“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的。再比如,在电动车领域,此前,山东一些企业曾被曝光傍名牌现象严重,相关电动车外形、车标等完全模仿知名汽车品牌。这种短视的经营行为,明显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的。

小米起诉瑞驰胜诉,这是小米公司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但更是商标权等不受侵犯的提醒与警示,是对企业经营要眼光长远、要讲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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