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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多项扶持政策出台 新能源汽车享红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14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日前,《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
日前,《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做好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积极推广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出租车。各级政府用车新购车辆(包括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

九类电动汽车可享受补贴

1、机关公务车

2、机要通信车

3、执法执勤巡逻车

4、环卫车

5、邮政车

6、校车

7、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

8、城市物流配送车

9、出租车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对于新能源汽车,中央、省出台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对此,石家庄市将严格落实。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

最大程度保障纯电动汽车优先通行

日常交通管理中,10座(不含)以下纯电动小型载客汽车,不受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限制(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实施的临时性交通管制除外);10座(含)以上纯电动载客汽车及纯电动蓝牌载货汽车,需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期间,纯电动载客汽车及载货汽车,在严格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受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尾号限行或区域限行的限制。

五年内实现充电“车桩相随、智能高效”

按照规定,我市将加快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底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站全覆盖。

借鉴“众筹建桩”的方式,我市将整合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方力量,在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路边车位、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充电桩、充电桩群建设,确保形成规模效应。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要积极建设充电桩,市直机关要率先安装、作出示范。环卫、城管执法、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所属机构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利用企业单位、城中村范围土地工程,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验收合格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

充换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对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建设,市财政按公共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同时,对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含)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5个工作日内办结新能源车企营业执照

为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石家庄市将大力扶持深化与京津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产业合作,积极引进项目和技术,扶持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发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配套优势企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力度。


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在登记注册及事中事后监管中,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开辟绿色通道,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受理,优先办结。

在研发方面,支持以电动汽车电池、电机、电动控制等为重点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同时,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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