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以统筹考虑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上海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上海市财政补助金额。
办法还表示,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上海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上海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上海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关于专用牌照额度,办法指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上海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上海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上海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