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
2015-06-10 10:25  点击:381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基金由市、有关县区与园区共同设立,专项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建设。基金投入占比不超过单个投资项目实收资本的20%,期限不超过5年。 二、对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提供用地政策支持。有关县区、园区可将项目用地以所在地当年工业基准地价作价,或将存量土地产生的增值收益,以优先股形式支持项目建设,其占比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 三、帮助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投资企业项目资本金到位后,有关县区、园区可在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的额度以内为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四、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投资给予奖励。对企业投资的整车项目,或投资亿元以上、符合皖政办〔2015〕16号文件认定的关键零部件项目,自开工起三年内形成的不含土地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后,市、有关县区与园区先以借款形式,分年度按投资额的10%预兑现奖励。 五、积极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环境。配合企业争取上级部门核准项目,核发生产资质、整车牌照。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和引进相关技术人才。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作。有关县区、园区可为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职工公寓房,给予五年以内的定额房租补贴。 六、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投资双向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前,由有关县区、园区与投资企业合同约定投资规模、整车生产和销售等目标。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目标的,兑现奖励与扶持政策;达不到目标的,取消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收回资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