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行动方案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皖政办2021〕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2〕39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适度超前、规范建设的原则,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通过互联网平台统一管理的设施先进、布局合理、运营高效、开放共享、适应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建设目标
结合充电设施发展需求预测,明确充电设施发展目标,市域构建以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公用充电设施为补充,以“车联网”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同时完成市区范围1.5km服务半径全覆盖的建设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芜湖市区一体化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市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网,将芜湖建设成为全省领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示范城市。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专项规划。市发改委组织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构建芜湖市充电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体系。在规划中明确各县市区按年度提供场站及桩位数量要求,按照统筹区域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形成“充电综合站+分散充电站”一体化公用充电系统,覆盖全市、方便快捷的公共充电网络。
(二)落实设施配建。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项目,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3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联合验收;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三)简化审批流程。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住建局牵头进行验收或纳入联合验收,确保配建充电设施符合相关要求。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
(四)规范建运补贴。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局联合出台对新建电动汽车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政策以及申报流程,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优惠停车等政策,营造良好运营环境,促进公共充电桩的建设和实现停车惠民。相关部门加速开放充电桩建设市场,同时加强“双招双引”,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研发生产企业落户芜湖。
(五)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并与已建成的“芜优出行”平台进行融合。新建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运营奖补需通过监管平台核实,全市所有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监管平台,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和统一管理的“芜湖模式”。充分发挥平台的调度、检测、预警、响应等优势,有效解决充电用户找桩难、联通难、结算难等问题,提供更好的充电服务保障,促进产业科学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详见附件1.1)。
(二)加强部门协调。为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善我市运作机制,在建设过程中,由市人民城建办加强统筹调度,对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纳入人民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调度,确保建设计划落实落地。
(三)加大用地支持。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全局性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加油加气站用电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健全建管制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统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立有效退出机制。针对我市存在的日用率低、充电设施陈旧以及闲置的“僵尸桩”,进行有效清退或者重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由于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不维护长期闲置、损坏的公共充电桩场地,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依法承接并负责重新开发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原有设施待相关手续履行完毕后,予以拆除。
五、实施计划
依据《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2022—2025年)》,初步拟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原则按照2022年建设完成充电桩940个;2023年建设综合站1处,建设完成充电桩1818个;2024年建设综合站1处,建设完成充电桩1744个;2025年建设综合站2处,建设完成充电桩1911个。各地依据实际电动汽车发展需求情况可适当调整充电桩数量。具体计划详见附件1.2。
附件1.1:
芜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推进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成立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无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南陵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镜湖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鸠江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弋江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湾?b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繁昌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
市城管局分管负责人
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
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
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市交通局分管负责人
市审计局分管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
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市市监局分管负责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市公管局分管负责人
市投资促进中心分管负责人
芜湖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科学选定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点,解决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涉及的问题,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顺利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市住建局。负责根据《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对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各辖区政府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按标准配比完善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督促开发小区的企业按期配建充电设施;对已按比例配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复检核查。
三、市发改委。推动《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构建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体系。继续落实国家、省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优惠政策,以及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优惠。
四、市城管局。配合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公共停车场中增配充电设施,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相应车位监管防止被非电动汽车占用,督促充电设施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市经信局。作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政策,并对政策资金进行审核发放;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六、市科技局。配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订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政策,配合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公安局等制订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及运维等技术规定。
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补助资金;配合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制订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在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需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数量等;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建设选址;在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充电设施配置数量和要求,并将其纳入规划核实和联合验收;配合市住建局对已按比例配建的充电设施进行复检核查。
九、市市监局。配合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维技术规定、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等。
十、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引国内先进的充电、换电企业来芜投资建设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研发基地。
十一、芜湖供电公司。根据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选点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开辟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办理绿色通道,做到限时办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设施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积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政策。
十四、其他单位
(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推进联合审批。
(二)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配合各辖区政府,无偿提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可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场地,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建设工作。
附件1.2: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一览表
行政区域
|
年限(年)
|
新建综合站(处)
|
新建或改建充电桩(个)
|
镜湖区
|
2022
|
0
|
137
|
2023
|
0
|
294
|
|
2024
|
0
|
284
|
|
2025
|
0
|
294
|
|
小计
|
0
|
1009
|
|
弋江区
|
2022
|
0
|
128
|
2023
|
0
|
242
|
|
2024
|
1
|
252
|
|
2025
|
0
|
256
|
|
小计
|
1
|
878
|
|
三山经开区
|
2022
|
0
|
75
|
2023
|
0
|
103
|
|
2024
|
0
|
120
|
|
2025
|
1
|
146
|
|
小计
|
1
|
444
|
|
鸠江区
|
2022
|
0
|
154
|
2023
|
1
|
334
|
|
2024
|
0
|
330
|
|
2025
|
1
|
326
|
|
小计
|
2
|
1144
|
|
经开区
|
2022
|
0
|
57
|
2023
|
0
|
125
|
|
2024
|
0
|
110
|
|
2025
|
0
|
120
|
|
小计
|
0
|
412
|
|
湾?b区
|
2022
|
0
|
73
|
2023
|
0
|
156
|
|
2024
|
0
|
140
|
|
2025
|
0
|
145
|
|
小计
|
0
|
514
|
|
繁昌区
|
2022
|
0
|
75
|
2023
|
0
|
103
|
|
2024
|
0
|
117
|
|
2025
|
0
|
110
|
|
小计
|
0
|
405
|
|
南陵县
|
2022
|
0
|
99
|
2023
|
0
|
194
|
|
2024
|
0
|
173
|
|
2025
|
0
|
221
|
|
小计
|
0
|
687
|
|
无为市
|
2022
|
0
|
142
|
2023
|
0
|
267
|
|
2024
|
0
|
218
|
|
2025
|
0
|
293
|
|
小计
|
0
|
920
|
|
合计:
|
4
|
6413
|